2009年9月11日

地方法院扁案一審判決




扁案於9月11日宣判。陳前總統已經在7月28日最後陳述說過(詳刊9/10出版之玉山周報),在這種連形式正義都沒有的法庭,早就不期待任何實質正義。 但到底台灣還是一個法治國家,法官總要告訴我們根據什麼事實、證據,什麼法律,要判處被告有罪,他如何適用法律,得心證的理由為何?不管為了阿扁,還是為了司法正義,我們都應該深入探究這份判決。
果然不出所料,馬統幫反台灣人恨扁入骨,將之判處最重之無期徒刑及其他人之刑期。

1 意見:

匿名 提到...

我認為無期徒刑是很適合的判決,
畢竟他們家有貪污洗錢.
現在從瑞士回來的證據也證明陳至中主導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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