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

台灣民族解放講座─非暴力抗爭(四)要如何抵抗暴政

時間:2011年5月18日(三)19:00
地點:立法院前公投盟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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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

要如何抵抗暴政
同意與同意的撤銷
服從的每一個理由,無論是自由意願的同意或害怕制裁(受到恐嚇的同意),
必須透過個人的意志或違反個人的意志而產生服從。當前服從的原因,必須讓民
眾理解到有足夠理由的基礎而服從。不過,符合或違反個人的意志可能會隨著新
的影響、事件與力量而以改變。在不同程度上,個人的意志可以發揮主動積極的
角色,以產生服從或不服從。這個過程可以在人數很多的情況下發生。
個人在服從與不服從之間的選擇會受到一個可能是短期或長期對服從或不
服從、或兩者組合之言評估結果的影響,這會因人而異。如果當事人認為服從的後
果比不服從的後果較差,那麼不服從就更有可能了。
服從只存在於一個人遵守命令的時候。如果你被判處監禁,心甘情願地步行
到監獄,你是服從的。如果您是被拖著才到那裡,你就是沒有服從。’
生理上的強制可能會產生一些效果,但是,因為它只會影響到身體,它也不
一定產生服從。只有某些類型的目標才能夠對抗命的當事人以直接生理強制的方
式達到目標,例如移動他們身體、防止他們移動身體、奪取他們的金錢或財產、
或者殺害他們。但是,這些行動並不一定會獲得服從。絕大多數統治者的命令與
目標只有在當事人為了某種理由願意去執行才能獲得實現。(即使把拒絕開挖一
條水溝的這些人槍殺,一條水溝還是沒有被開挖。)不是制裁本身會產生服從,
而是害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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