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還我100%民權‧修正公投法

還我100%民權‧修正公投法


公投護台灣聯盟

民主是甚麼?政府施政一切以人民為主,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做主”。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選舉、罷免是目前上至總統下至里長的選舉與罷免,創制及複決就是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與生俱來的權力,政府沒有任何剝奪或限縮的理由。現有的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用各種理由限縮權力,造成目前的公投法只是俱有公投的形式,實際上是永遠無法通過任何事項的公投法。

目前的公投法設有「公投審議委員會」有議題的限制,提案人為千分之五〈目前大概九萬人〉連署人為百分之五〈目前大概九十萬人〉、投票人數必須達公民數的百分之五十〈投票率大於50 %,政黨有反操作空間〉的高門檻,也就是說目前公投法把未投票者視為反對票。以上這兩項是目前公投法必須修正的要點,另外增加賦予行政機關發動公投的權力,給予制衡立法機關惡意延宕法案〈有時效性重要法案〉。


公投法修正重點:
1. 取消公投審議委員會議題無設限〈人事案除外〉。
2. 提案人為千分之一連署人為百分之一,同意票數過投票數之二分之一,且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數25 %以上,即為通過。
3. 行政機關有發動公投的權力。

歡迎參與濟南路群賢樓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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