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什麼是公投

公投法是什麼??為什麼要補正??(大家別忘了公投補正靜坐尚在努力中)
離開凱道的時候,沒有注意到立法院門口有靜坐,不知是我比較早走,總之回來後上網看才注意到,慚愧的是,我也不知道公投法修正案被封殺;就開始找資料,以下是我找到的,和各位分享,不一定有不少人連公投法規定什麼還不清楚!!
公民投票法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我列出爭議的部份

下面是新聞對公投法的解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 27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所以提案人數最少要有

17321622x5/1000=86608 人

連署人數最少要有

17321622x5/100=866081人

比1025遊行人數還多,夠辦三次830遊行了!!講白的,如果政府糟到有哪個法案可以號召那麼多人連署,那社會就動亂了啦!!公投來不及了!!

下面是新聞對公投法的解釋

一、 公投議題範圍:未來公投仍無法直接涉及統獨、國體變更等憲政議題,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2條規定,人民只能進行「憲法修正原則之複決」,這也是綠軍批評為「鳥籠公投」的條文。預算、租稅、投資、薪俸與人事不得為公投項目。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10條規定,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縣市長、直轄市長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 公投發動權方面:根據通過國親版的第13條增列條文規定,公投發動權將行政機關排除在外,行政機關也就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行政機關若執意發動公投,將涉及刑責,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償因舉辦公投政府所支付的費用。


唯一例外的狀況是,根據通過行政院版第15條的「防禦性公投」規定,總統可因國家受外力威脅時,發動公投。


四、 舉辦公投時間:根據第19條規定,未來舉辦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因此公投將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辦。


五、 公投的限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過與否,3年內不得就同一議題重行提出。


六、 根據國親版立場,行政院必須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專責審議公投議題,並審議公投提案是否在3年內重複提過。

再來是林義雄的專訪,有一段話我覺得很可以來勉力台灣國民,點連結可以看影片

美國的總統,以前到現在大約有將近50個,真的做的好,讓人民覺得值得尊敬的,值得誇獎和學習的,大概不超過10個;所以總統在民主國家,我們看成很平常的政治人物就可以了,不用對他要求太多;但是我們人民要有能力,控制他不要做壞,有能力要求他做好,公投法就是方法之一

再來是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公投法補正理由

1.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2條: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之提案。公投事項認定,由公投審議委員會為之。

不合理處: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權利。

建議修正:應重新研議,除人事外之公共事務事項不應限制。

2.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10條:公投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投法第12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不合理處:

根據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需一個人前去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而開始進行連署作業。但公投法第十條卻要求要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才能提案進行連署。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只需達最近一次立委選舉選舉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公民投票案成案門檻頂多只能相當於總統選舉門檻,但公投法第十二條卻將門檻拉高到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很不合理。

建議修正:宜修正為「提案人數一百人,連署人數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3.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0條: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不合理處:

先進國家不以規範投票率來衡量投票結果的有效性,因為民主政治接受沉默或默許的意思表示方式,當選民決定不參加投票時,事實上也代表了願意接受任何一種結 果的態度。台灣的總統選舉中,也只規定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因此,透過公投來決定公共事務時也應如此,公投法三十條規定,不符民主國家 常態。

建議修正:最低限度宜修正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數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4.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3條(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公投案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委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 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 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不合理處:人民有能力判斷重提的案件是否合理;況且,提案及連署是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少有人會藉此進行無理的提案,此條文相關規定,似乎有看輕人民的意涵。

建議修正:本條文宜刪除。

5.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不合理處:由政黨依立法院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人民之公投提案,使得原本應是人民公僕的政黨,反而凌駕於人民之上,違背主權在民原則。

建議修正:本條文應刪除。

6. 現行法條規定:公投法第13、15、52條相關規定不合理處
不合理處:由立法院多數獨攬公投提案權,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破壞由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
建議修正:相關條文應刪除,另訂適當條文。
資料來源、提供╱核四公投促進會.整理╱李鴻典

這是10月2日行政院會撤回公投法修正案的說法

前政府送審公投法修正案 政院通過撤回

http://www.cdnews.com.tw

2008-10-02 14:25:27閻光濤/整理

 民進黨執政時代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案,今天經行政院會決議撤回。內政部次長賴峰偉表示,由於原修正草案大幅降低公投提案等相關門檻,各界意見不一,加上公投審議委員會組成方式規定將於明年七月失效,因此撤回修正草案,重新研議,再報院審議。

 行政院今天召開院會,通過內政部撤回今年二月一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賴峰偉於院會後記者會,做上述表示。

 中央社台北二日電,賴峰偉表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今年二月一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但這項草案因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對門檻是否維持或調降意見不一,尚待凝聚共識。

 此外,賴峰偉指出,依今年七月十一日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規定,將於明年七月十一日後失效,基於尊重司法院解釋,公投法有關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有妥慎規劃必要。

 內政部指出,原修正草案未能符合當前政治環境需要,為使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更為周延,更符合國人期待,修正草案撤回後將儘速重啟修法作業,並參酌各方意見重行研議,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意旨,促使公投制度發揮功能。

(資料來源:中央日報網路報)

政院撤「公投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各界對門檻意見不一

(2008/10/02 11:49)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日上午通過內政部提出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今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因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對於門檻是否維持或調降意見不一,尚待凝聚共識。

內政部指出,依今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規定,將於1年後失效(即98年7月11日),基於尊重上述司法院解釋,該法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有妥慎規劃必要。

內政部表示,因原送修正草案已未能符合當前政治環境需要,故將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原送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配合今年1月12日、3月22日共舉辦4項公投案實施經驗顯示,國人對於公民投票應審慎看待,以及強化公投結果之民主正當性,期待甚深。

為使「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更為周延,更符合國人期待,內政部強調,修正草案撤回後將儘速重啟修法作業,並參酌各方意見積極重行研議,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意旨及促使公投制度發揮功。

(資料來源:NOWnews.com

內政部的作為是利用一個小點(35條),就打翻全部!!更重要的調降門檻,行政部門的提案權反而隨便帶過

再來是各個創制公投中心對台灣公投法的看法

美國創制公投中心主席預測…台灣入聯公投 至少一千萬票

正在台灣訪問的美國創制公投中心主席丹.華特斯昨天表示,「即使美國反對,台灣人民應堅持入聯公投,向全世界發聲」。他高度肯定台灣實施公投制度的決心, 並認為美國雖有多次舉辦公投經驗,但卻非全國性議題,在這點,台灣的公投居於領先。他並樂觀預測,台灣民眾會熱烈響應入聯公投,「至少會有一千萬票」。

....歐洲創制公投中心執行長布魯諾.考夫曼則指出,他研究發現,台灣公投定下五十%投票率的高門檻,會讓不參與領投票的選民成為決定某項公投成敗的關鍵因素,這與公投制度原想要鼓勵公民參與的理念有所扞格。

唉...可惜台灣人民看電視看太多了,被藍軍媒體操弄到不領公投票,投票人數居然不過半....@#&@^#^%!!!

來台觀選的亞洲創制公投中心昨日提出對台灣公投的報告,建議公投法應全面性修改。

來台觀選的亞洲創制公投中心昨日提出對台灣公投的報告,建議公投法應全面性修改。當務之急是在投票數、同意數與連署數門檻著手改革,確保公投能由民眾發動及通過,而非像過去的象徵性提案。

亞洲創制公投中心(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Institute-Asia, IRI-Asia)這次有八名成員在台觀察選舉與公投情況,昨在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行座談會,發表觀察感想。

雖 然這次入聯及返聯公投案同意票遠大於不同意票,但因未過門檻而均失敗。IRI-Asia觀察團的報告說,台灣的公投設定百分之五十的投票率有效門檻,這樣 高的門檻規定可經由投反對票或拒領公投票等方式,易使公投案未過。來自香港的觀察團成員何秀蘭說,健康的公投應由公民社會發動。

報告另指出,從實施經驗顯示,台灣的直接民主受到政黨政治的高度激化。在缺乏公共辯論並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的情況下,主文內容相近的入聯、返聯公投,對選民反易生困惑。

報告說,台灣公投的投票動線設置等程序,不能完全保障投票秘密性。另外,公投法也設下許多高門檻,影響參與意願。

觀察團建議,台灣的公投法應全面性修改,不僅要改革投票數、同意數、連署數的門檻,且要讓各界認知到要適當的使用公投,讓公民能對公共政策或社會經濟議題作出真正決策。

對於民進黨倡修公投法的學理反駁與回應

篇中提到投票率門檻,引一段學者的話

學者陳敦源曾指出:公投有下列三 項基本限制,一件公投的案子是否可以被視為正當的(legitimate),我們必須問下列三個問題:第一,決策體的疆域(boundary)是什麼?第 二,公投決策是怎麼啟動(trigger)的?第三,如何計算沒有參與的選民?關於第三個問題,他說:「公投的結果若是民眾參與率不高,其結果真能代表大 多數的民意嗎?換一種說法,沈默的大多數(silent majority)如果不表達意見,我們要怎麼找絕大多數人民的聲音?比方說,拜耳案公投時,投票率只有60%,而其中有60%的人反對,若照多數決原則 來看,『人民』反對拜耳,但是仔細算起來,反對的人只佔四個鄉鎮總人口的36%,他們並不是名義上的『多數』,這種狀況在投資案還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台 灣獨立等重大決議上,就是不可承受的問題了。」[24]可見,公投這種重大的民主決策,更需要較為堅實的民主基礎。基此,我國公投法規定公投通過之門檻,要求「投票率」與「同意票」皆須過半,其實才能代表真正大多數的民意,並非民進黨所說的「扭曲民意」。

那我們來看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數(來源:中選會網站)

如果按照陳敦源的邏輯,我們現在的馬總統的民意基礎是

7659014/17321622=44.22%

不能代表大多數民意!!

當然你會覺得這是胡說,我們都知道,總統選舉是多數決,不是絶對多數決;雙重標準又跑出來了!!總統選舉是多數決,難道總統是誰就不比公投的案子重要!!我們的政府真的是防人民像防小偷!!這是屬於你,和我的法案,別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10月27日補充:

瑞士的公投連署門檻是10萬人,義大利的公投連署門檻是50萬人,在對於民進黨倡修公投法的學理反駁與回應裡也有提到,我補充說明的是

瑞士的20歲以上人口是590.8萬(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Data Base)

所以瑞士的公投連署門檻大約是(10/590.8)=1.69%

義大利的20歲以上人口是4739.85萬

所以義大利的公投連署門檻大約是(50/4739.85)=1.05%

我說大約,因為瑞士和義大利的投票年齡都是18歲,但是我找不到18歲以上的人口數字,所以用20歲以上的人口來代替

台灣的公投連署門檻如前所述是5%

然而台灣的總統候選人連署門檻是1.5%

這個標準差太多了,不管是和自己比還是和別國比,台灣的公投法真的是宣示性大於實質作用,還我們直接民權!!


引用..田園動物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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