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

2008-10-30 - 歡迎提出意見_公投法及國會選制改革

歡迎提案,交付公民審議

一、公投法第二條有關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限制。
二、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應該予以刪除。
三、公投法第十三、十五及五十二條,增列行政機關發動公民投票提案權之立法設計。
四、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五、公投法第三十條,應修正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最多者,且其票數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以上為核四公投促進會修法版本】
歡迎提案,交付公民審議

一、公投法第二條有關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限制。二、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應該予以刪除。
三、公投法第十三、十五及五十二條,增列行政機關發動公民投票提案權之立法設計。
四、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五、公投法第三十條,應修正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最多者,且其票數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以上為核四公投促進會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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