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4月27日(三)暗時7點
地點:立法院濟南路公投盟的「建國基地」
公投護台灣聯盟 主辦
尤清縣長(前台灣駐德國代表)
早年曾赴德國留學五年,1978年獲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1989年至1997年間,任職台北縣縣長。1998年參選立法委員落敗,於2001年和2004年代表民主進步黨參選立法委員。2006年,有意參加台北市長選舉,在最後一刻前往民主進步黨台北市黨部登記時,遭黨部以「所攜證件不符規定」為由拒絕。
2007年出任中華民國駐德代表,9月9日抵柏林履行職務。著作有《監察院春秋》、《立法院風雲》、《尤清選集》、《尤清對話》、《你站在哪一邊》等書。2010年5月23日,民主進步黨第13屆黨主席選舉獲總得票數8406票及得票率9.71%,敗給尋求連任的蔡英文。
台灣民族自我解放運動《第十一講》尤清 (播放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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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清─台灣有權開展更多的國際空間
一、李登輝為德不卒、陳水扁力有未逮、馬英九活路變死路
兩蔣後二十五年來,歷任李登輝、陳水扁以及馬英九總統對於國家定位及兩岸政策
都膽前顧後,搖擺不定,功過互見。
自一九九一年來,李登輝六次主導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
(前言),且將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仍末剪斷中國的臍帶。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李登輝應德國之音訪問將兩岸定調為「至少特殊國與國關
係」,顯然由「一中兩區」搖擺到「兩個中國」;同年八月一日大陸事務委員會又聲
明一個中國的概念是未來,非現在。國際法學者James.R.C,awfo,d認為台灣政府未
明確主張與中國切割,也因之不承認台灣為與中國分開之國家(詳參Crawfo,d著
TheCreationofStatesinlnternatonalLaw2006.P.219)。李登輝執政十二年,雖掌握國
會絕對多數,惜末當機立斷全面修憲或制憲,更進一步確立台灣國家定位,他只藉
新聞訪問略抒情懷,終未能解脫一中桎桔,真是為德不卒!
二OOO年台灣政黨輪替,在陳水扁總統及呂秀蓮副總統領導之下,倡導台灣中國
一邊一國的兩岸政策,並積極追求正名、制憲及加入聯合國,以建立正常化國家,
可惜民進黨在立法院未過半席次,相關法律案,都難予通過,更遑論制憲,陳水扁
力有末逮。
二OO六春天馬英九呼應李侃如(K.Lioberthal)教授(曾任助理副國務卿)之兩岸
中程協議並援引modus vevindi(活命模式),以形成二OO八年當政後的「活路外
交」。在一九六一年柏林危機之際,外交界倡議modus vevindi,促成美蘇英法四強
簽訂柏林協議,為僵局找活路,但他們強調伯林前途留待末來決定。他們為後世留
活路!現在馬英九推動「活路外交」在北京「一中原則」進行,却跳進一中陷阱,
也阻斷後世決定台灣前途的自由權利,他為眼前「活路外交」,却構築後世的「死
路」!
二、事實國家(de-facto-state)與禁用武力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我在立法院以「事實政權與禁用武力」為題向行政院長俞國
華提出總質詢。當時我主張:
(l)如果有國家要承認我們也是法理國家(de-jure-state),當然是求之不得的。
退而求其次,我們只有主張作為「事實政權」(de-facto-regime或稱事實國家
de-facto-state)。這是不得已的作法。主張作為事實政權在對抗中共武力侵略
上,是有相當的國際法意義與價值。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規定,「國家」
(state)之間爭端,只能以和平方式,而不能以武力解決,而且其禁用武力
保護對象,不但包括聯合國的會員國,而且也包括非會員國。但保護的對
象固為國家(state),是否也包括穩定的事實政權?在聯合國成立的初期,
有肯定說與否定說雜然並陳。
(2)嗣後在一九四八年九月印度進軍海德巴(Hyderabad),一九五O年北韓武力
進政南韓等爭端之後,在國際法之理論與實務界皆採肯定說,禁止「事實
政權」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也禁止他國以武力侵犯「事實政權」。在韓戰爆
發之後,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北韓以武力強
暴攻擊大韓民國為破壞和平」。在美蘇爭論過程中,起初,蘇聯代表曾主張,
南北韓並非兩個「國家」,而是一個「國家」分為兩個對立團體所占領的兩
部份。後來,美國出兵朝鮮半島,蘇聯代表反而主張,美國構成對於北韓
之武力侵略,並不因美國未承認北韓作為一個「國家」而有改變。等到中
共進軍朝鮮半島,聯合國大多數會員國又認為雖未承認中共,但中共作為
「事實政權」,竟然以武力侵犯南韓,也違反聯合國憲章禁用武力的條款。
換句話說,事實政權也不得以武力侵犯其他國家。
(3)依聯合國實務上,如果作為一國的一部份,而非「事實政權」,則不適用解
決國家間的爭端禁用武力的條款。例如一九六O年中共出兵佔據西藏,雖
然聯合國大多數會員國認為西藏人權受侵害,但並不認為西藏是一個國
家,而只呼籲應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以及其文化與宗教的特殊性。經
過二、三十年後,上個月(一九八九年三月)西藏抗暴運動,國際間仍然
持同一見解。從西藏的前例來檢討,不能讓國際間認為臺灣,如同西藏一
樣,是中國(共)的一部份,免得等到中共對臺灣用兵,也不龍適用禁用
武力的條款!
經過二十多年後,我擔任駐德全權代表,於二OO八年五月四日在柏林舉辦「台
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研討會,特邀昔日我在Max-Plank研究院國際公法研究
所的同儕,國際法權威JochenAbr.Frowein教授以「台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與
身受限制的國際公法主體」為題發表演說。他肯定台灣民主轉型成功,可惜未得
大多數國家承認,但至少台灣是穩定的事實政權,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
用武力原則)所保護。北京二OO五年所制訂的「反分裂法」,顯然違反聯合國
禁止用武原則。
三、未得普遍承認、,台灣也能發展國際空間
台灣是民主的主權國家,與民主國家共同享有民主、人權、法治、市場經濟及社會
公義等基本價值。台灣不僅具備國家構成要件,亦符合歐盟承認新國家之標準。但
國際上,現實政治(Realpolitik)橫行,台灣未獲普遍外交承認。
國際法學者對於未獲普遍承認而長期穩定存在之國家,稱之為事實政權,或稱為事
實國家。
依據國際法之理論及實務,皆承認事實國家(或事實政權)之國際法地位,並確認
「事實國家J有權與其他國家交往並參與國際社會(參照德國JochenAbr.Frowein
教授著Das de facto-Regime im Volkerrcht 1968;美國Scott Pegg教授著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De-FactoState,1998)。
台灣雖未獲美、日、歐盟各國之外交承認,但台灣是一個事實存在之國家,仍為國
際法主體,而有一定國際法權利與義務,因此台灣主張:
(一)確立官方之代表地位:為有效執行並增進雙邊關係的各項業務,各國應確
立台灣駐外代表機構之官方地位。
(二)簽訂條約或協議以促進互惠關係:各國應慎重考慮與台灣簽署諸如「互免
雙重課稅」、「司法互助」、「禁止有害廢棄物越境移轉」等雙邊協定,以推
動商務往來、環境保護、打擊犯罪及反恐等工作。
(三)承認台灣國家訴權:台灣的政府可在國際法院、海洋法法院等國際性法院
及各國國內法院起訴或被訴。
(四)高層互訪:高層政府官員(持別是外交部長)互訪,有助於加強彼此關係。
(五)支持台灣加入國際關係:除聯合國之外,WHO、IMF等攸關國家及人民權
益之國際組織,台灣也應爭取支持加入。
台灣透過多元活潑的外交活動,一步一步地由事實國家de-facto-state邁向法理國家
de-jure-state。 (2011.3.7完稿)
2 意見:
玉山看見 台灣獨立建國的老問題與新戰略
請來看我們青壯一派的感想建議心得,注意喔 有些文字會刺目。
1:既然知道台灣還在流亡政府體制下軍公教,黨產黨部等等來束綁,那就不該時常和民進黨配合太多去支持選舉!
意念可支持,但是行為行動不能支持!以免分不清楚也自己矛盾!給淺藍淺綠以及中間人看笑話?
2:台灣社會不是不接受一些社團和運動組織去活動;而是多年執行文宣的重點,非常沒重點也太咬字文多!變成只有政治派人士才能看懂,其它鴨子聽雷!
3:民主不是鬥爭,也不適用【非暴力】字來形容,應該要說《民主爭取,民主共能、民生共春》
失禮,在此這句必須要一說,你們卡實年紀大囉!時常想法停在55,65歲數以上才能看爽理解。每一回文章絕對說到二次大戰日本時代的歷史年代,這不是主體重點。反而使人民無願意多看多聽多體會!
我未滿45歲就已經看不下去,三十多歲少年一點又能如何接受這樣理念?
4+5、同樣問題一起合併寫
一但說起了戰線只能保留一二百人‥‥會去參加活動便是這群長輩!其它一群人也會散散散你看你和我看我‥‥‥。
目前資訊工商太發達的新時代,老方法要【用新藥方、用心藥方】新和心。其它哩哩囉囉,絡絡長文章一堆並沒多大效用,其它淺藍男女目頭看廖度濫!認為台灣獨派又開始愛炒亂!淺綠會說各人閃卡邊勒卡袂中槍。
三年多前聽過民僅黨等於【民進榜】,他們習慣也變成「服從中華這面體制下的一款選舉派團部」已經不能帶領《建國希望》開創新台灣前途之政黨!
因此、這些自稱本土又本土的台灣國和台灣派社團;如果沒去把持自己團體力量,分開不選舉的政治方向!政治黨的他們依然是被這群淺藍深藍、紅共派完全制服台灣。
沒理念?推託這句政治考量!?早就淪落成了僅是選舉文化的競選那陣子部份理念;時間一過選完就各自放牛吃草!
用簡單俗語,民僅黨已經哈蕭囉,沒有選舉?他們各自就要去買鴉片煙來吸食。
《小英當選又能如何?只能說是一位中華奴才!》
同樣是遵從國父那個革命黨,從中國流亡了中華憲法架構下穿藍衣服。那如此喊一百年建國也是笑話!
以上;你們看完一定也是鴨子聽雷,有看無了解多少?習慣政治重口味來鹼豆豆,未來等X年給共產來全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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