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

公投法修正有關影片 - 3 共 10 部 從 1113 到 1121

公投法修正有關影片 - 3 共 10 部 從 1113 到 1121

公投法修正有關影片 - 2 共 10 部 從 1030 到 1112

公投法修正有關影片 - 2 共 10 部 從 1030 到 1112

公投法修正有關影片 - 1 共 8 部 從 10/25 到 10/29

公投法修正有關影片 - 1 共 8 部 從 10/25 到 10/29

2008年11月26日

林山田教授逝世一周年追思紀念研討會

林山田教授逝世一周年追思紀念研討會 - 2008-11-23 07:37

報到時間:2008/11/23(拜日)下午1:00
地 點: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陳定南教育基金會、台灣國民會議

2008年11月25日

什麼是公投

公投法是什麼??為什麼要補正??(大家別忘了公投補正靜坐尚在努力中)
離開凱道的時候,沒有注意到立法院門口有靜坐,不知是我比較早走,總之回來後上網看才注意到,慚愧的是,我也不知道公投法修正案被封殺;就開始找資料,以下是我找到的,和各位分享,不一定有不少人連公投法規定什麼還不清楚!!
公民投票法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我列出爭議的部份

下面是新聞對公投法的解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 27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所以提案人數最少要有

17321622x5/1000=86608 人

連署人數最少要有

17321622x5/100=866081人

比1025遊行人數還多,夠辦三次830遊行了!!講白的,如果政府糟到有哪個法案可以號召那麼多人連署,那社會就動亂了啦!!公投來不及了!!

下面是新聞對公投法的解釋

一、 公投議題範圍:未來公投仍無法直接涉及統獨、國體變更等憲政議題,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2條規定,人民只能進行「憲法修正原則之複決」,這也是綠軍批評為「鳥籠公投」的條文。預算、租稅、投資、薪俸與人事不得為公投項目。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10條規定,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縣市長、直轄市長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 公投發動權方面:根據通過國親版的第13條增列條文規定,公投發動權將行政機關排除在外,行政機關也就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行政機關若執意發動公投,將涉及刑責,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償因舉辦公投政府所支付的費用。


唯一例外的狀況是,根據通過行政院版第15條的「防禦性公投」規定,總統可因國家受外力威脅時,發動公投。


四、 舉辦公投時間:根據第19條規定,未來舉辦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因此公投將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辦。


五、 公投的限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過與否,3年內不得就同一議題重行提出。


六、 根據國親版立場,行政院必須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專責審議公投議題,並審議公投提案是否在3年內重複提過。

再來是林義雄的專訪,有一段話我覺得很可以來勉力台灣國民,點連結可以看影片

美國的總統,以前到現在大約有將近50個,真的做的好,讓人民覺得值得尊敬的,值得誇獎和學習的,大概不超過10個;所以總統在民主國家,我們看成很平常的政治人物就可以了,不用對他要求太多;但是我們人民要有能力,控制他不要做壞,有能力要求他做好,公投法就是方法之一

再來是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公投法補正理由

1.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2條: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之提案。公投事項認定,由公投審議委員會為之。

不合理處: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權利。

建議修正:應重新研議,除人事外之公共事務事項不應限制。

2.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10條:公投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投法第12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不合理處:

根據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需一個人前去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而開始進行連署作業。但公投法第十條卻要求要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才能提案進行連署。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只需達最近一次立委選舉選舉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公民投票案成案門檻頂多只能相當於總統選舉門檻,但公投法第十二條卻將門檻拉高到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很不合理。

建議修正:宜修正為「提案人數一百人,連署人數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3.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0條: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不合理處:

先進國家不以規範投票率來衡量投票結果的有效性,因為民主政治接受沉默或默許的意思表示方式,當選民決定不參加投票時,事實上也代表了願意接受任何一種結 果的態度。台灣的總統選舉中,也只規定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因此,透過公投來決定公共事務時也應如此,公投法三十條規定,不符民主國家 常態。

建議修正:最低限度宜修正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數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4.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3條(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公投案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委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 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 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不合理處:人民有能力判斷重提的案件是否合理;況且,提案及連署是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少有人會藉此進行無理的提案,此條文相關規定,似乎有看輕人民的意涵。

建議修正:本條文宜刪除。

5.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不合理處:由政黨依立法院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人民之公投提案,使得原本應是人民公僕的政黨,反而凌駕於人民之上,違背主權在民原則。

建議修正:本條文應刪除。

6. 現行法條規定:公投法第13、15、52條相關規定不合理處
不合理處:由立法院多數獨攬公投提案權,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破壞由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
建議修正:相關條文應刪除,另訂適當條文。
資料來源、提供╱核四公投促進會.整理╱李鴻典

這是10月2日行政院會撤回公投法修正案的說法

前政府送審公投法修正案 政院通過撤回

http://www.cdnews.com.tw

2008-10-02 14:25:27閻光濤/整理

 民進黨執政時代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案,今天經行政院會決議撤回。內政部次長賴峰偉表示,由於原修正草案大幅降低公投提案等相關門檻,各界意見不一,加上公投審議委員會組成方式規定將於明年七月失效,因此撤回修正草案,重新研議,再報院審議。

 行政院今天召開院會,通過內政部撤回今年二月一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賴峰偉於院會後記者會,做上述表示。

 中央社台北二日電,賴峰偉表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今年二月一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但這項草案因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對門檻是否維持或調降意見不一,尚待凝聚共識。

 此外,賴峰偉指出,依今年七月十一日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規定,將於明年七月十一日後失效,基於尊重司法院解釋,公投法有關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有妥慎規劃必要。

 內政部指出,原修正草案未能符合當前政治環境需要,為使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更為周延,更符合國人期待,修正草案撤回後將儘速重啟修法作業,並參酌各方意見重行研議,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意旨,促使公投制度發揮功能。

(資料來源:中央日報網路報)

政院撤「公投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各界對門檻意見不一

(2008/10/02 11:49)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日上午通過內政部提出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今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因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對於門檻是否維持或調降意見不一,尚待凝聚共識。

內政部指出,依今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規定,將於1年後失效(即98年7月11日),基於尊重上述司法院解釋,該法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有妥慎規劃必要。

內政部表示,因原送修正草案已未能符合當前政治環境需要,故將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原送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配合今年1月12日、3月22日共舉辦4項公投案實施經驗顯示,國人對於公民投票應審慎看待,以及強化公投結果之民主正當性,期待甚深。

為使「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更為周延,更符合國人期待,內政部強調,修正草案撤回後將儘速重啟修法作業,並參酌各方意見積極重行研議,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意旨及促使公投制度發揮功。

(資料來源:NOWnews.com

內政部的作為是利用一個小點(35條),就打翻全部!!更重要的調降門檻,行政部門的提案權反而隨便帶過

再來是各個創制公投中心對台灣公投法的看法

美國創制公投中心主席預測…台灣入聯公投 至少一千萬票

正在台灣訪問的美國創制公投中心主席丹.華特斯昨天表示,「即使美國反對,台灣人民應堅持入聯公投,向全世界發聲」。他高度肯定台灣實施公投制度的決心, 並認為美國雖有多次舉辦公投經驗,但卻非全國性議題,在這點,台灣的公投居於領先。他並樂觀預測,台灣民眾會熱烈響應入聯公投,「至少會有一千萬票」。

....歐洲創制公投中心執行長布魯諾.考夫曼則指出,他研究發現,台灣公投定下五十%投票率的高門檻,會讓不參與領投票的選民成為決定某項公投成敗的關鍵因素,這與公投制度原想要鼓勵公民參與的理念有所扞格。

唉...可惜台灣人民看電視看太多了,被藍軍媒體操弄到不領公投票,投票人數居然不過半....@#&@^#^%!!!

來台觀選的亞洲創制公投中心昨日提出對台灣公投的報告,建議公投法應全面性修改。

來台觀選的亞洲創制公投中心昨日提出對台灣公投的報告,建議公投法應全面性修改。當務之急是在投票數、同意數與連署數門檻著手改革,確保公投能由民眾發動及通過,而非像過去的象徵性提案。

亞洲創制公投中心(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Institute-Asia, IRI-Asia)這次有八名成員在台觀察選舉與公投情況,昨在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行座談會,發表觀察感想。

雖 然這次入聯及返聯公投案同意票遠大於不同意票,但因未過門檻而均失敗。IRI-Asia觀察團的報告說,台灣的公投設定百分之五十的投票率有效門檻,這樣 高的門檻規定可經由投反對票或拒領公投票等方式,易使公投案未過。來自香港的觀察團成員何秀蘭說,健康的公投應由公民社會發動。

報告另指出,從實施經驗顯示,台灣的直接民主受到政黨政治的高度激化。在缺乏公共辯論並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的情況下,主文內容相近的入聯、返聯公投,對選民反易生困惑。

報告說,台灣公投的投票動線設置等程序,不能完全保障投票秘密性。另外,公投法也設下許多高門檻,影響參與意願。

觀察團建議,台灣的公投法應全面性修改,不僅要改革投票數、同意數、連署數的門檻,且要讓各界認知到要適當的使用公投,讓公民能對公共政策或社會經濟議題作出真正決策。

對於民進黨倡修公投法的學理反駁與回應

篇中提到投票率門檻,引一段學者的話

學者陳敦源曾指出:公投有下列三 項基本限制,一件公投的案子是否可以被視為正當的(legitimate),我們必須問下列三個問題:第一,決策體的疆域(boundary)是什麼?第 二,公投決策是怎麼啟動(trigger)的?第三,如何計算沒有參與的選民?關於第三個問題,他說:「公投的結果若是民眾參與率不高,其結果真能代表大 多數的民意嗎?換一種說法,沈默的大多數(silent majority)如果不表達意見,我們要怎麼找絕大多數人民的聲音?比方說,拜耳案公投時,投票率只有60%,而其中有60%的人反對,若照多數決原則 來看,『人民』反對拜耳,但是仔細算起來,反對的人只佔四個鄉鎮總人口的36%,他們並不是名義上的『多數』,這種狀況在投資案還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台 灣獨立等重大決議上,就是不可承受的問題了。」[24]可見,公投這種重大的民主決策,更需要較為堅實的民主基礎。基此,我國公投法規定公投通過之門檻,要求「投票率」與「同意票」皆須過半,其實才能代表真正大多數的民意,並非民進黨所說的「扭曲民意」。

那我們來看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數(來源:中選會網站)

如果按照陳敦源的邏輯,我們現在的馬總統的民意基礎是

7659014/17321622=44.22%

不能代表大多數民意!!

當然你會覺得這是胡說,我們都知道,總統選舉是多數決,不是絶對多數決;雙重標準又跑出來了!!總統選舉是多數決,難道總統是誰就不比公投的案子重要!!我們的政府真的是防人民像防小偷!!這是屬於你,和我的法案,別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10月27日補充:

瑞士的公投連署門檻是10萬人,義大利的公投連署門檻是50萬人,在對於民進黨倡修公投法的學理反駁與回應裡也有提到,我補充說明的是

瑞士的20歲以上人口是590.8萬(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Data Base)

所以瑞士的公投連署門檻大約是(10/590.8)=1.69%

義大利的20歲以上人口是4739.85萬

所以義大利的公投連署門檻大約是(50/4739.85)=1.05%

我說大約,因為瑞士和義大利的投票年齡都是18歲,但是我找不到18歲以上的人口數字,所以用20歲以上的人口來代替

台灣的公投連署門檻如前所述是5%

然而台灣的總統候選人連署門檻是1.5%

這個標準差太多了,不管是和自己比還是和別國比,台灣的公投法真的是宣示性大於實質作用,還我們直接民權!!


引用..田園動物筆記

2008年11月24日

公民投票的意義及入憲立法問題

公民投票的意義及入憲立法問題
作者: 黃爾璇


一、公投制度之必要性

公民投票是彌補議會代議政治缺陷的一種較直接而民主的制度,有的國家將公民投票入憲,有的則不入憲而由國會制定法律實施,有的國家,甚至無憲法規定,國會也無制定公投的專用法律,而只於必要時,決定就需要舉行公投的議題,通過法案,舉行公投。公民投票已相當流行於現代國家,成為「參與民主主義」時代的新趨勢。

現代國家為什麼需要公民投票制度,不外下列幾個理由:

1.在議會政治,民意代表不但常充當利益集團之代言人,而且在政黨黨團運作下,也常會為黨利黨略著想,不見得能夠真正反映一般的民意。公民投票制度提供人民主動連署提出法律案或政策案交付公決等之機會。

2.議會政治通過的法律,如有公投複決制度,將實施前的法案交由公民表決,則可防止議會濫權、制定惡法。

3.現代國家的制憲和修憲,經公民投票批准,以提高其正當性。

4.對重大之爭議,連議會也無法解決之事項,交由公民投票決定,可免社會長期陷入紛爭僵局。

5.公民投票不失為現代政府化解國民鬱積不滿的最和平理性的途徑。

6.就功能言,公投具有增加正當性、法律考核性(廢除法律)、人民諮詢性、補充立法性(補救立法懈怠)、仲裁性、宣示性、批准性、抗議性等功能。

反對公投者,常認為公投制度否定議會政治,公投會付出太多社會成本,這都不是正確的說法。因為公民投票只是彌補代議制度之缺陷,而不是取代它。公投且可避免一個政治共同體長期陷入紛爭僵局,大家以平常心依循公投的結果相處,反而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外國實施公投多年,已建立很好的法制模式可供參考,如善加制定,必將成為輔助議會制度,促成真正民主的有利機制。

二、立法院立法攻防戰

公民投票法制化工作,自第二屆立法院以來,即由民進黨團積極進行。另有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運動,同時由蔡同榮立委主導,也成為在野政治運動的重要項目。一九九三年,民進黨已在立法院分別由蔡同榮、林濁水、黃爾璇提出公民投票法案;翌年,與新黨郁慕明、國民黨高育仁協商形成朝野整合版,並經內政、邊政及法制委員會一讀審查會通過後,屢次排入二讀會議程,惟都被國民黨封殺。立法院也曾組成朝野協商公投之小組,因國民黨要求必須明白規定不得就國家認同及主權等問題行使公投,民進黨立委因顧及公民投票法不宜有這樣的規定,乃未予接受。

國民黨為抵制公民投票法案,屢以各種藉口阻撓,更於九三年年底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縣市以下層次的「創制複決法草案」;其黨籍立委趙永清則配合提出範圍較高包括省級層次的同名稱法案,企圖重新從一讀會審議,亦造成干擾;惟執政黨立場的版本,都未完成一讀會審議。

經過一段時間擱置之後,迨至1997年11月底,縣市長選舉國民黨挫敗,民進黨立院黨團即藉修改省縣自治法之機會,想增加縣市地方自治權限,以便擺脫中央官治宰制,發揮服務縣市民之功能。其中有關公民投票的是,於一讀會修改省縣自治法第十條第三款為「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地方自治法規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使地方議會得通過該地方公投法規行使公民投票。國民黨本來宣稱同意地方舉行公投而堅持不贊成全國公投;此時,卻一反過去主張,也開始反對地方公民投票,可見執政集團心態之一斑。

三、國發會與九七修憲有關公投入憲問題

1996年12月國發會結論,包括有與公民投票同質異稱的「創制、複決」的共識,即「凍結國民大會之創制、複決權,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複決權。」這段話,只有凍結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二權,以免國大如脫韁野馬 ,有其意義(直接民主的創制複決,法理上本不應由間接民主的國民大會行使) 。其他文字,則由於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七條已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第一百三十六條亦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故只要由立法機關制定有關創制、複決兩權行使的法律,則無論是地方性或全國性的公投,都可付諸實施;用不著再在增修條文增列「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複決權。」

國發會之後,國民黨據以研擬黨版修憲條文。民進黨修憲版本則仍以更周延廣泛的公民投票含義列入。國民黨的修憲版本第十條,除了照上述意旨擬出條文外,又增添了「不得與憲法牴觸」的但書,顯露對公投的畏懼而欲預留隨時可不認帳的退路。相對的,民進黨原來的版本第十一條第一項,則列為「總統得就重大政策,或將立法院通過之法案於憲法第七十二條公佈期限前公告交付公民投票,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第二項為「國民得依法將全國性事務行使公民投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停止適用。」(此稱甲案,較周延)。民進黨版本的特色是,採用「公民投票」一詞而不用「創制、複決」,但其中增列總統得就重大政策有交付公民投票之權則可,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總統也有交付公民投票之權,則過份擴大了總統權限,抑制國會立法權,相對於修憲已削減了立法院的權限,再增強行政部門權限,並不適當。但無論如何,應再增列國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經公民投票複決的程序。

1997年六、七月國大修憲,在國、民兩黨進行協商過程中,僅於第三次協商紀錄要點,將公民投票列為「由雙方共同研究修正案」;除此之外,兩黨似皆未予以特別重視。俟至第四次協商破裂,許信良主席秘密運作再度承諾十四項具體修憲條文,因讓步太大,引起民進黨其他派系領導者強烈關切,乃導致另組成九人小組參與,公民投票始於七月初成為國、民兩黨的爭論焦點,並且被當作決定未來總統選舉方式的修憲籌碼。公投是否能順利於下階段修憲時入憲,雖然國民黨在李總統首肯下已與民進黨簽下黨對黨的承諾,但一切尚待觀察;似乎須俟國民黨失去執政權後,始有可能建立公投法制。

四、國民黨政府模仿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卻棄絕其公投制度

國民黨對修憲的態度總是挑肥撿瘦,堅持有利其政權的條項,從對這次公投入憲的排斥也可以看出來。他們為了要採用雙首長制,聲稱如何用心研究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度,卻避談該憲法規定公投的情形。須知,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制憲過程,其最後階段是透過公民投票成為正式憲法的。亦即法國第四共和的國民議會,為了儘速修訂憲法以應付阿爾及利亞危機,乃先通過「排除1946年憲法修改程序的法律」,賦與政府草擬新憲法草案的權限,並承諾交付公民投票 ( 並且明示政府草擬新憲法應遵守的原則) 。其政府修憲原案於1958年7月29日至8月12日交付專設
之憲法諮詢委員會,在未作重大修正下接受,政府乃於9月4日公布新憲法內容於官報,9月28日交付公民投票,結果獲壓倒性多數(79.3%)通過 。

第五共和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之主權屬於人民 ,經由其代表和人民(即公民)

投票的方法行使之。不僅制憲,凡修憲案經國會兩院以相同文字通過後,尚須經由公民投票複決 ,始告確定(第八十九條第二項) 。領土的得喪或變更須經當地人民
以公投方式作最後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總統得依政府(指內閣)在國會會期中之提議或國會兩院所提而刊載於政府公報之共同提案,將任何有關公權力組織、共同體協定之承認、或未牴觸憲法但會影響現行制度運作之國際條約批准法案,提交公民複決(第十一條)。這些內容,民進黨事後補充的公投入憲條款雖稍嫌低調,但大致能顧及,惟國民黨則看不出誠意所在。

五、國民黨反對公民投票之理由

國民黨排斥公民投票法制化的理由太牽強,起初他們堅稱,憲法只規定「創制、複決」一詞,並無「公民投票」的規定,所以制定公民投票法於憲法無據;現在要行使創制、複決權,先須經立法院制定創制複決法,而且只能行使縣(市)級以下的層次,不能實施全國性的創制、複決,只有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有時國民黨政府又特別強調,反對公民投票是因為擔心民進黨擬以公民投票決定國號及主權等問題。國民黨政府一向慣於玩弄憲法和法律,後者似乎才是真正的動機。以上各點,都很容易批駁。

1.「公民投票」一詞可涵蓋「創制、複決」:

關於「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名詞之爭,其實政治學界及曾實施相關制度的國家,並無嚴格區分「公民投票」(Plebiscite)、「創制」(Initiative)、「複決」(Referendum)等詞,諸如法國通稱為「人民投票」,日本則通稱為「國民投票」,而Referendum 則多用於實定法上的公民投票,其地方自治團體舉辦的則稱為「住民投票」。Plebiscite 似較偏向用於隨機應變應時而作的公民投票; 殊不知許多國家都常用Referendum或Initiative為名稱的法案,尤其是用前者來決定國家重大方向之調整。 例如瑞士1986年舉行公投決定是否家加入聯合國,1989年公投決定是否廢止軍備; 瑞典國會1980年制定「核電廠公民投票法」; 最近聯合國主導有關東帝汶獨立問題的解決方案,所用的擬由東帝汶人民行使自決權決定歸屬之公民投票,英文也是用Referendum。可見採用「創制複決法」或「公民投票法」,均無不可,但「公民投票法」可涵蓋「創制複決法」。

2.不是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

國民黨堅稱,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須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其制定辦法並行使之,所以只有國民大會才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權。其實此項規定,是指國民大會本身職權如何行使的問題,亦即如何行使其全國性之創制、複決兩權,而非指只有國民大會才擁有行使全國性創制、複決之權;而此可從其只能制定「辦法」而非「法律」看出來。正如憲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則係指縣(市)民有依立法院制定之法律及縣議會制定之相關法規行使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之權。質言之,如前所述,依據憲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則可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無疑。

3.大到國家認同小至地區住民生活都應納入: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權利,無論涉及國家定位的政策問題到地區住民的公共政策,人民都應擁有公投之權利。國民黨及其御用學者,強調一般國家常用「公民投票」於民族自決的投票,所以怕民進黨用它來作國家認同、國號和統獨的公民投票。其實,民進黨黨綱雖然規定「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之。」但是,在全體台灣住民未達共識之前,民進黨當不至於輕率付諸公投。換句話說,如果全體住民已達如同民進黨期待的國家認同的共識,而其他政黨繼續反對以公投來決定它,豈不更加悖逆民意和危害社會、人民?此外,地方自治的法律也是法律,任何自治法律體系,如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地方自治事項舉行公投,則該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也可通過公民投票規章或辦法,不待立院通過專門之公民投票法,也可舉行公投。這樣地方住民即可依據其感受,針對爭論難決的一般生活遭遇問題,實施公投。

六、制定公民投票法之原則

(一)法源依據:

公民投票權乃依據「國民主權」原理而來,該權利與「制憲權」(constituent power)同樣具有自然法的特質 ,因此不一定要繁瑣規定該法究係根據哪一條憲法條文而來;實際上,即使是一般法律案之名稱或依據,也很少和憲法條文的文字完全契合,更何況是公民投票這種不一定須由憲法授權的權力。因此,如要列出法律依據,最多僅規定依據憲法第二條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或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即可。

(二)公民投票之界定:

公民投票法應包括創制投票、複決投票及一般政策之公民投票。創制(initiative)在歐美各國,乃指公民主動以一定人數之連署,提出並投票決定制定新法律、增修法律案或憲法案,廣義之創制也涵蓋對既存法律之廢止案。而複決(referendum)乃指公民對經修憲、制憲或立法機關通過之憲法或法律案,或經立法機關否決之法律案,有依公民投票決定其應否成立之權。此外,對其他非關憲法、法律之事項,凡涉及國家主權、領土,或爭議難決之政策,公民皆得提案並以投票決定其成立與否之權利。

(三)範圍:

1.依區域劃分,可分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自治團體或地區公民投票。原住民公民投票則為區域和人口學的交叉概念。

2.依項目分,包括國家重大政策及重大行政區劃變更案、重大政治議題、憲法之制定及修改、法律之制定及改廢、一般政策爭論等項。惟得規定必要之排除項目。

3.依效力分,可分為補充性、批准性、宣示性、諮詢性等公投 (參見一項之6)。

(四)排除項目:

綜觀各國憲法詳定公民投票事項者,每有公投排除項目之規定,例如丹麥憲法第四十二條即將財政案、追加撥款案、臨時撥款案、政府舉債案、薪俸及年金法案、徵收法案排除在外,或如義大利憲法第七十五條則禁止預算案、人事案及大赦案等事項成為公投對象。這些限制,本來旨在避免公民投票,破壞國家人事、財政之穩定性,或影響國家機關之特殊職權,其考量不無合理之處。但如租稅法案,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故某些國家也將之納入公投範圍。因此,未來我國在研議公投範圍時,實應謹慎斟酌,如果某些事項交付公投,不致造成負面影響者,則無須排除在公投範圍之外。

(五)與憲法衝突部份,是否修憲入憲?

公民投票如果與現行憲法發生衝突,則可在入憲過程中一併修正衝突的部份,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最終決定權在國民大會,如果要修正為須再經公民複決,則宜修正憲法有關修憲程序之規定,始稱允當。入憲內容,以能彰顯國民之公民投票權為宜,規定不宜太過瑣碎。至於公投實施範圍、排除事項及投票行使方式等諸多細節,不涉及憲法者,則以立法方式規範比較恰當。

(六)程序規定:

公民投票依其行使方式,與現行選舉制度有許多類似之處,例如投票人資格、投開票作業程序及計算方式等,可依照現行選舉法規辦理,以減少條文繁瑣;至於投票時間,則可合併近期舉行之公職人員選舉,以節省行政資源。除此之外,某些性質不同於選舉的公投特殊事項,例如連署、宣導活動等,則需列入條文加以規範。

(七)效力規定:

公民投票之法效,直接關係是否拘束國家機關的問題,亦即強制性或任意性問題。例如日本針對法官適任問題行使國民審查之國民投票,即具有憲法上的直接效力,但地方住民投票之結果,有的地方則僅供施政參考,雖然其政府不致敢於作出違反公投結果之決定,但基於明確性原則,故未來我國若欲避免造成爭議,自應以法律明定法效為宜。

七、結語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利,其行使,以法律定之。然自憲法施行迄今已屆半世紀,主導制憲之國民黨長期執政不變,卻一直以各種藉口延宕立法,其褻玩憲法,實難辭違憲之咎。

現在國民黨畏懼公民投票,恐非只為統獨問題。因為在國民黨不正常體制和政策下,問題一大堆,他們擔心人民對政策爭論較知自主性選擇,不可能像對人的選舉可用人際利害關係和買票擺平,也不能端靠議會當作保護傘。不過台灣在日趨民主化過程中,直接參與的民主政治必將成為主流,公民投票已是不可缺少的一環,遲早總須納入憲政制度之中。

  國民黨修憲版本有關創制、複決條文,顯然仍舊抱殘守闕,毫無新意,甚至其所堅持的「創制複決」一詞,仍然是引用孫中山先生遺教錯誤的概念。整部法律,可以說是全為了抵制民進黨的公投立法攻勢而擬出的草案,缺乏誠意。該黨如有意建立新的憲政制度以開拓新局面,就應體悟舊體制之不可恃,將來隨時都有面臨重大爭議問題的可能;而將來解脫政策爭論困境之道,公民投票實不失為一種民主而正當的方法。若現在刻意阻絕公民投票完整的法制,將來則有可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

本文之作,主要是讓全體台灣人民了解公投立法和入憲遭遇的難題,希望大家凝聚力量,形成運動,迫使國民黨對建立公投法制早日讓步。有關公投入憲事項,諸如修憲後如何交付公投複決最後認可、有無需要賦與總統將國政重大問題交付公投之權、一般法律經議會通過後之公民複決權如何行使、公民對一般法律和政策之創制公投,以及有關涉及國號、國家主權、領土、國際社會參與等重大爭端問題之公投等項,這些都是台澎金馬全體住民會遭遇到的問題,也是全體住民的權利。其中只有國大修憲決議須經公民複決認可、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二權之刪除,以及是否賦與總統將國政重大問題交付公投之權三項,較須以修憲明確規定外,餘均可由人民依中央或地方法規行使公投。希望國、新二黨不要以一黨之私去看行使公投權利之得失,儘早制定公民投票法並將必要部份入憲,以充實憲法的憲政主義內涵。

2008年11月22日

林山田教授逝世一週年追思紀念研討會

林山田教授《永遠的行動法學家》逝世一週年追思紀念研討會
時 間:2008年11月23日 (拜日)下午1:00
地 點: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陳定南教育基金會、台灣國民會議



2008年11月21日

濟南路上的菅芒花_歷程紀錄

公投法補正 Day28 11月21日 下午9:30 阿貴夜話



公投法補正 Day27 11月20日 下午9:30 阿貴夜話


公投法補正 Day26 11月19日 下午9:30 阿貴夜話



公投法補正 Day25 11月18日 下午9:30 阿貴夜話


公投法補正 Day24 11月17日 下午9:30 阿貴夜話


公投法補正 Day22 11月15日 下午9:30 阿貴夜話



台灣人民修法會議

時間: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至下午18: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台北市濟南路一段1號前)
主辦單位:公投護台灣聯盟
邀請對象:政黨代表、社團代表、社會青年及學生代表等
聯絡人: 台灣教授協會 02-2362-8797
議程:

公投法補正 Day20 11 月13日 下午8:40 國民會議


公投法補正 Day20 11 月13日 下午7:00 國民議會 公投篇


公投法補正 Day20 11 月13日 下午8:00 國民議會 選制篇-1


公投法補正 Day20 11 月13日 下午8:00 國民議會 選制篇-2


公投法補正 Day19 11月12日 下午9:00 蔡丁貴教授靜坐抗議


公投法補正 Day18 11月11日 下午9:00 蔡丁貴教授靜坐抗議 - 阿貴開講


公投法補正 Day17 11月10日 下午9:00 蔡丁貴教授談活動的第二、三階段


公投法補正 Day9 11月02日 下午9:00 吳麗慧老師絕食抗議



轉載於玉山時事台

出處如有著作權相關問題 煩請來信

2008年11月19日

小英對抗老英

小英對抗老英
林保華2008/11/19

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旋風雖然已經離開台灣,但是台灣朝野並沒有鬆一口氣,還有「瘡痍」需要收拾,台灣還必須繼續前進。

一○二五的五、六十萬人大遊行,有甚麼具體成果嗎?沒有。台教會會長蔡丁貴教授預估到執政者的傲慢絕不會理睬人民的聲音,所以當機立斷轉戰立法院外 絕食,提出一些訴求,最主要的是修改選舉制度與公投法,使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能夠真正行使「頭家」的權利。為堅持這些訴求,有不同社會人士接力絕食與靜坐 陪伴,至今未斷。

十一月六日「圍城」還沒有結束,已經有學生因為看不慣警察為保護陳雲林而對台灣民眾濫用暴力,危及人權,在行政院附近集會抗議,被驅離後又在自由廣 場集結,取名「野草莓學運」,他們的三項訴求中,第三項是修改集會遊行的惡法。這個活動被惡法認為是違法,但是他們不就是來對抗這個惡法嗎?這就是公民不 服從的行動。

台灣雖然已經是民主國家,但是因為種種原因還未實現轉型正義,遺留下許多威權體制的流毒,一些制度、法律還沒有跟上。這些舊貨色與共產黨的一黨專政 一拍即合,使台灣的民主成果陷入危機中。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沒有處理好這些事情,導致國民黨回潮後的反攻倒算,必須用公民不服從行動來挽救國家與社會的倒 退,建立起一個比較健全的公民社會。

今年五月蔡英文當選民進黨主席時,曾表示會展開與公民團體對話,因為公民團體是民進黨長期盟友,也會向黨內外精英、社會賢達請教。也許她當選後,民 進黨「內憂外患」不斷,無暇顧及。但是經過這次陳雲林來台灣後政府的表現,包括政府的經濟政策,司法的羞辱與迫害等等,顯示民進黨在與國民黨進行政治角力 時,也應加強與這些公民團體的合作。上述兩股社會運動正反映了民眾中、短期的迫切訴求。這兩股由老中青結合的社會力量,是台灣未來發展的良性動力。

目前,政府及其影響下的媒體,正繼續對這些運動進行封鎖或歪曲,尤其是對野草莓學運。這裡不必講甚麼大道理,只需馬英九政府回答一句:為何中國五星 旗可以在中山北路迎風飄揚,而手持台灣國旗的民眾卻受到暴力對待?這不但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還關係到國家認同,難道台灣已經像那名女警周玉敏所說,台灣 警察的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警察發號施令的人不該為此道歉或下台嗎?

為掩蓋政府的暴力形象,蔡英文被先聲奪人污名為「暴力小英」,現在她已正名自己是「抗暴小英」,她這位弱女子所對抗的正是「暴力老英」;從本質上看,就是公民小英對抗威權老英。如果老英仍然一意孤行,聽任矛盾激化,則甚麼事情都可能發生。
(作者為資深時事評論員, 自由時報 引用網址

【11/23 網聚】台灣民主的挑戰-蔡英文與部落客對談


蔡英文將來現場接受部落客提問九十分鐘。

時間:11/23 (日)下午1點到6點

地點:台北巿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

線上報名按這裡
其他報名方法與活動說明請繼續閱讀。

活動公告

TWFuture團隊又要揪團網聚了,由高雄場的謝長廷、台中場的謝志偉,一直到台北場的鄭弘儀、簡余晏,這次我們邀請到的是大家期待的那個小英-蔡英文主席,時間是11月23日下午一點到六點,地點是台北巿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

很多部落客對台灣的民主發展感到憂心忡忡,大家最常問的就是網友們能為台灣做些什麼?以及理應在台灣民主發展中扮演關鍵力量的民進黨最近情況如何?希望在這次的網聚中,大家針對這兩個問題找到滿意的答案。

活動一如以往,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部落客與網友的閉門會議,會議主題為「網路公民運動」。為了改善過去網聚網友們發言機會不多,當觀眾的時間太長的缺點,這次第一階段將完全以討論方式進行,讓網友們可以盡情的交換意見。我們首先會根據一些公民運動議題將參與的網友分成幾個小組,討論後再由各小組將他們的結論簡單的向所有網友報告。

第二階段則是開放給所有愛台灣的朋友共同參與,為了讓各位網友能盡情與小英互動,這次的活動設計也很特別,在小英簡短的十五分鐘引言之後,總共有九十分鐘的時間都用來回答網友提問。

為了提升問答效率,避免問題一開始就失焦,九十分鐘的提問將分前後兩段、各四十五分鐘進行。在前半段的提問中,主辦單位將彙整現場網友書寫在紙上的問題後,由主持人提問請小英回答;後半段的四十五分鐘則由網友現場舉手提問,每個人的提問時間以二分鐘為限。

活動最後將有茶會與簽名會,大家可以帶東西來互相簽名留念,在那之前,我們也將請所有參與的朋友一同為台灣的民主禱告祈福。

關鍵時刻,部落客一定不缺席。請大家預留時間,一同來參與這場台灣民主的重要對話。



主辦單位:TWFUTURE團隊
協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
時間:11/23 (日)下午1點到6點
地點:台北巿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


第一階段討論組別:
組長 / 內容
○ TBA BillyPan / 台灣部落格協會
○ 玉山Jessie / 公民記者
○ 志土團年糕 / 台灣本土產業危機之過渡協助
○ 六七年級/ 三分鐘建國-上班族打雜時間社會運動之實踐
○ 機車團大腸/ 由行動藝術團談起
○ 人權志工Luna/ 向國際發聲

報名費用:免費
報名方式:(下列方式擇一,現場憑報名編號入場)
○ 線上報名-請到這裡填寫報名單,由TWFuture團隊受理。
○ EMAIL-請下載報名表,填寫完後寄到twfuture322@gmail.com
○ 傳真-填寫完後傳真到(02) 2362-8798,由台灣教授協會受理。
○ 電話-請打(02) 2362-8797,由台灣教授協會受理
* 若有任何疑問,請EMAIL到twfuture322@gmail.com
* 歡迎攜帶簽名留念的物品。
* 除主辦單位允許的人士/單位外,會場內禁止錄音或攝影。


活動網站:一封為台灣未來寫的拉票信妙子的故鄉翦影

交通路線:
1. 捷運中山站:可搭乘 [棕9,292(副),288,292(區間車),282,306(區間車),266,622,292,306,46,麥帥新城接駁公車,605(快速公車),266(區間),12] 路公車至南京松江路口站(行經3站)最後步行185公尺至終點。
2. 捷運忠孝新生站:搭乘 [642(綠),226,222,222(區間車),214(直達車),109,214,松江幹線,290,505,72,280,280(直達車)] 路公車至南京松江路口站 (行經1站)最後步行159公尺至終點(一共經過1站)。
3. 捷運南京東路站:至南京復興路口站搭乘 [棕9,292(副),307(南松山線), 292(區間車), 306 (區間), 282, 266, 622, 248, 292, 279, 306, 46, 668, 605(快速公車), 604,麥帥新城接駁公車,311綠,675,266 (區間), 282(副)]路公車至南京松江路口站(行經3站)最後步行132公尺至終點。

青年熱感



2008年11月18日

自由時報專訪蔡丁貴教授

《星期專訪》蔡丁貴:站出來 讓共產黨看見反對力量

要求補正公投法、絕食靜坐送醫治療的台教會會長蔡丁貴,談到靜坐當時受到許多民眾的支持相挺,不禁感觸拭淚。(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經過長達五天的絕食抗爭,台灣教授協會會長蔡丁貴昨在台大醫院病床上受訪指出,陳雲林一抵達台灣,他將重回街頭表達一個台灣知識份子的聲音,馬英九若企圖以國共和談、密謀的方式出賣台灣,那麼他們這一代就要準備採取更激烈的行動,用生命捍衛後世子孫自由生存的環境。

反馬傾中 把台灣當國民黨據地

問:一○二五當晚遊行結束了,你為何要轉往立法院靜坐絕食,訴求是什麼?

答:一○二五的活動原本是我們「台灣國民議會」(台灣教授協會與民間社團溝通的平台)要舉辦台灣民眾大會,後來由於陳雲林來台的問題,民進黨取消其十一月一日的活動與我們合辦。當初之所以要辦台灣民眾大會,是有感於馬上台後,所有政策都是向中國傾斜,這是嚴重侵犯台灣人民利益的,但我們似乎束手無策,八三○的三十萬人走上街頭,除了情緒上有舒緩,回去時仍然空手而回。沒多久,一○二五大家又受不了了,因為他開放的步調愈來愈大,加上陳雲林要來,讓大家對馬英九會出賣台灣的焦慮更加不安,也不得不思考,既然遊行達不到目的,馬對我們置之不理,那麼究竟我們要如何保護自己?

國會失能 逼人民採體制外運動

馬英九雖是透過選舉要來代表台灣,但他當選後的路線是國共內戰的路線,他把台灣當成中國國民黨佔據的地方,這是違反歷史事實的,中國國民黨沒有任何立場可以代表全體台灣人民決定要與中國建立何種關係;而立法院,是由立委選制設計極度不良而產生的一黨獨大國會,到目前為止,兩岸間任何的協議也都跳過立院間接民意的監督,也就是說,國會本來是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的功能,現在絲毫沒有發揮效果。

鳥籠公投 是受政黨扭曲的設計

我們又去了解公投法,在民主國家,人民若對政府政策不滿意,可以透過創制複決機制,來與政府與人民之間維持平衡,但我們的鳥籠公投,不僅連署門檻很高,還有審議委員會,對人民想要公投的議題進行審查,過去實施了幾次公投,證實這是受到政黨扭曲的設計。同時投票通過的門檻亦是高門檻,在在皆讓直接民意無法呈現。因此,基本上我認為台灣人民已經退無可退,走到最後一步,就只好進行體制外的。

立委選制的變革、公投法的修改,仍是體制內的運動,這些要期待現在的國會來進行,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我於是想到台灣教授協會早期,從美麗島事件開始的歷史,因為美麗島事件的突破,才有本土政黨的出現,有野百合學運,才有總統直接選舉,有一百行動聯盟,才解放了言論自由權,這些都是體制外的,運用人民的力量打破體制內不合理的限制。

所以,當晚我們認為應告訴人民,必須找出一個能夠解決的方法,因此我們主張,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而人民完整的權利現在就缺這兩塊,故而遊行後我們決定採取靜坐的方式,希望喚起人民對相關問題的理解。

做為一個知識份子,有無法擺脫對台灣歷史的責任,尤其在陳雲林要來的關鍵時刻,我個人思考是否以更激烈的方式─絕食,來刺激更多人覺醒,因為多數的人似乎僅關心股票、經濟的問題,對於真正能保護台灣安全的兩個重要法律比較沒有切身感受。

問:經過了這次透過絕食與社會對話,你得到了什麼體會?

答:現在的抗爭已經不必動刀動槍,中國要來侵犯台灣也不需要動刀動槍,只要門戶大開,他就來了,所以我說馬英九是一個惡毒的心腸,他從年輕時就是這樣!我們的年紀差不多,他在哈佛,我在康乃爾,我們在為美麗島事件犧牲的前輩爭取人權,他們在編印波士頓通訊打壓台灣的人權,我們對他有充分的認識,長期以來他並沒有改變,他在選舉時講的話全是假的,事實上他一路走來也就是靠欺騙與謊言編織起來的。

我們這些本土的知識份子被他們打壓,從來只是用最卑微的方式發聲,有些人在海外失去了生命,有些人無法為父母親奔喪見最後一面。

靜坐現場,有許多前輩,除了會走動之外,身體已經不堪了,一個從高雄來的阿嬤,已經八十三歲了,搭高鐵上來陪我坐了一天,坐到晚上,應該是搭最後一班車回去……(流淚哽咽)。

唉!她默默坐在我旁邊,我連她的名字也不知道,也有一位李醫師,帶著病痛前來,也是早期為民主奮鬥的前輩,看到這些人在馬執政之下要與中國聯合把台灣出賣掉的焦慮,我感受很深。

絕食靜坐 用最卑微的方式發聲

我很擔心我們的年輕朋友,他們一出生就是一個自由人,在奴役制度下的自由人,是一個無知的奴隸,只被教導追求經濟利益,因此這一代人有些滿現實的,有些很進步的學生,則對民進黨過去八年執政失敗的失望,一下子也站不起來。我在三十歲之前,也是個無知的奴隸,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一直到我出國,才知道我是台灣人,後來這三十年,我追隨民主前輩要改變台灣這種奴隸身分的努力,到現在還沒有成功,如果,馬與中國勾結要讓台灣成為另一個更專制政權、中國共產黨的奴隸,我絕不甘心,若我們束手就擒、坐以待斃,我們也對不起未來的子孫,因為這種自由生存的權利,一旦失去後,就像空氣被剝奪,就死路一條,再也找不回來了。

問:下一步會怎麼做?

答:中國國民黨有個誤解,以為現在反對以這種方式與中國協議的只有民進黨,其他人、學生都贊成,這是不對的。也許有人認為只有雙手能成事嗎?我要告訴大家,現代國家的革命、打倒獨裁國家體制,多是靠雙手讓它解體的,不需要動刀動槍,只要我們站在維護人民權利的這一邊,我們的理由只要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獨裁者都是要認錯下台的。

因此陳雲林來之後,我會回到立院前靜坐,讓中國共產黨了解,反對它的不只是民進黨,而是台灣人民。民進黨執政八年失敗遭人民唾棄下台,自己要切身檢討,現在民進黨能回頭來捍衛台灣的主權,應可彌補過去的一些缺憾,我們希望民進黨深自反省,能讓我們的年輕人繼承過去民主先輩、學運前輩為台灣民主的奉獻。只要進步的學生站出來,國家就有希望了。

馬英九現在的執政,又恢復到過去戒嚴的氣氛,沒有充分的證據就到處抓人,雖然是用司法的工具,但這是比較精緻的政治手段,所以台灣人要不分輩分、不分年代,要共同努力,至少在陳雲林來的這個禮拜,所有的人可以站到街頭上,讓國際社會了解,台灣人不滿意長期被國民黨奴役的環境。

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在台灣的一個前朝政府,它沒有任何立場來代表台灣人民,因此這次我們也設計了一個旗子,仿造加拿大,他們是紅色的、中間是楓葉,我們是綠色,中間是福爾摩沙,台灣是我們的國家。

人生有幾個三十年?今年我已經六十歲,我做好了準備,在未來要為這個國家付出,這個抗爭是需要持續的,如果我的作為可以喚起更多年輕人,這才是最有意義的事情。

繫黃絲帶 和平革命護台灣主權

台灣必須先維持存在,將來才有愈來愈好的空間,因此台灣絕對不能被馬英九以國共和談、密謀的方式給出賣掉,假設馬有此企圖,敢這樣做的話,那我們這一代就要準備採取更激烈的行動,用生命捍衛我們子孫自由生存的環境。

問:但未來一週,馬政府將以警力與路權,阻絕台灣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你要如何進行抗爭?

答:早期國民黨是反共的,因此美麗島事件時要抗爭的是戒嚴的體制,現在為何大家會覺得更危急,因為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聯手對付台灣人民,我們受到的困難與壓力更大。

站在台灣人民的立場,與中國是要建立和平、對等、友好的關係,我們不至於對陳雲林產生傷害,但若他是要在國際上塑造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佈局,我們一定會強烈表達台灣人民反對的聲音。

馬英九現在把陳雲林住的圓山飯店團團圍住,我想到一個對策,這段時間大家如果有車子,就把車子全面開到街上,我們開車如果開很慢是不違法的,大家慢慢的開,在相關周邊的道路團團的繞行,若開到沒有汽油,就停在路上,讓前導的警車也通不過,他們要進去要出來可以坐直升機,否則寸步難行,你的賓士轎車如果有些擦撞停在路上,也沒什麼違規,頂多吃一張交通違規的罰單,這個代價是保護台灣土地、保護台灣人民最有效的方法。

同時,這個禮拜,我們的學生統統站出來,包圍立法院,要求修改公投法。這些都是很和平的革命行動,這樣的黃絲帶行動,我們有信心把它完成。

我們台灣人的智慧,足夠處理任何危害到台灣主權的圖謀,我們沒有刀、沒有槍,但是只要我們團結,我們的頭腦可以解決所有的困難。

2008年11月16日

中國政客是不會被感動的

李筱峰 2008/11/16

一名中國國民黨老黨工,八十歲老伯伯劉柏煙先生,因不滿陳雲林來台期間民眾拿國旗竟被警毆打等政治亂象,於「野草莓學運」的學生靜坐現場引火自焚!

就在附近的立法院外面,台灣教授協會會長蔡丁貴教授為了促成不合理的公投法的補正,進行絕食並帶動民眾靜坐示威,已經兩週以上了;學生為了抗議警察因為陳雲林的維安所造成的侵犯人權情事,進行「野草莓學運」的靜坐示威,也持續一週以上了。九劉政府顯然不為所動,連最廉價的道歉都吝於表達。現在又發生老伯自焚死諫,他們是否會因此而稍有感動呢?

自焚事發不久,我在電視上看到中國人立委李慶華竟然不去談論老伯死諫的訴求內容,卻辯稱這位老伯沒有辦妥國民黨黨籍重新登記手續,所以已經不是國民黨員了。言下之意,不是國民黨黨員,燒死活該?

在中國的政治文化裡面,是沒有「感動」二字的。我想起提倡「不服從論」(Civil disobedience)的梭羅(Henry D. Thoreau),及其後的實踐者,如甘地、金恩(Martin Luther King)等人,他們「非暴力」的「不抵抗的抵抗」哲學,碰到中國政治文化,顯然就失靈了。所謂Civil disobedience的運動,是一種對於心目中的不合理的政策或法律,所採取的非暴力的抗議路線。他們認為「非暴力之所以優於暴力,乃是因為它在掌權者身上加上了道德的擔子。」甘地的絕食行動、從容坐牢、非暴力抵抗,最後換來了印度的獨立;金恩長期的非暴力的抵制運動,不僅換來了「民權法案」的通過,黑權的提升,如今美國更出現黑人總統。然而這套想要「在掌權者身上加上道德擔子」的哲學,在台海兩岸的中國政客身上顯然起不了太大作用。絕食抗議、自焚死諫,對這些中國人來說,都無動於衷!

不但無動於衷,他們還會反過來罵對方是暴力份子。在這次抗議陳雲林的行動中,爆發警民衝突,也出現有人開機車衝撞警察,並丟汽油彈情事。事後統派媒體及藍營政客一片譴責暴力之聲,直指民進黨是暴力黨,完全看不到警察如何毆打民眾。中國人立委費鴻泰甚至以「暴力小英」來侮辱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然而不久真相大白,開機車撞警察、丟汽油彈的暴徒,原來是一位藍營律師的兒子—那位曾經冒充警察,反對中正紀念堂改為自由廣場的無賴。費鴻泰有一點歉意嗎?費鴻泰真的反對暴力嗎?那麼在電視節目上林正杰拳打金恆煒時,你為何在旁安坐不動,不加制止,也不加譴責呢?

中國政客的德性真是不勝例舉。再看看中國人立委邱毅、洪秀柱者流,他們在陳水扁遭收押時,接受電視訪問,笑顏飛舞、欣喜若狂的神情,簡直喪心病狂!你們到底在高興什麼?如果陳水扁真有貪污,一個長期喊著制憲正名、台灣獨立的領導者,竟是貪污之徒,那是整體台灣的大悲哀,有什麼好高興的?如果陳水扁並無貪污,卻在還未被起訴就遭收押,則明顯司法已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那是貴黨的恥辱,你們又有什麼好高興的?

中國政客的冷血與殘酷,也只有麻木不仁的奴才人民才看不出來。

(作者現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本文同時收錄http://www.jimlee.org.tw)

2008年11月7日

1107立法院公投補正照片集



2008年11月6日

1106立法院公投補正照片集

台灣20081106遊行,人本董事長史英,聲援蔡丁貴教授靜坐短講(圍陳嗆馬)

2008年11月4日

1104~1105立法院公投補正照片集

2008年11月3日

2008-11-03 11:44-繼續靜坐 一起奮鬥


繼續靜坐 一起奮鬥 - 2008-11-03 11:44

蔡丁貴  2008年11月3日


本人於10月25日參加60萬人大遊行,深感「馬統幫」安排中國國台辦主任來台為向中國示好、勾結的手段,令台灣人產生焦慮與不安,因此我當晚便開始在立法院大門前絕食抗議。

台灣人的焦慮與不安,來自馬統幫的膽大妄為,不顧人民反對的聲音,蠻橫進行對中國開放與出賣政策,加上立法院中國黨一黨獨大,故意縱容,失去監督制衡的國會功能,人民反對馬統幫出賣台灣的心聲,又受到鳥籠公投法的扭曲限制,因而提出「將人民權利還給人民」的訴求,主張人民必須具有完整的直接、間接民權,才能捍衛台灣。

唯有使用不受限制的複決權,才能否決馬統幫與中國私下簽訂的「CEPA」或「和平協議」,因此必須「補正公投法」;唯有符合民意比例的健全國會,才能發揮監督制衡的力量,因此必須「補正國會的選舉制度」。

絕食經過168小時以來,許多前輩與鄉親同胞,均熱烈支持這兩項訴求,同時也關心本人的健康,在此特別表示欣慰與感謝。過程當中,有許多鄉親強烈表達內心的憤怒,想要一起參與絕食抗議,均受到本人的阻止,因為台灣人追求獨立建國之理想,不是靠個人行動可以完成,此時,很欣慰有許多社團願意共同承擔這個責任與社會的期待,帶領大家往前邁進,讓我卑微疼惜台灣但是過度燃燒的生命,可以獲得一絲的喘息。我再度為台灣人民願意站在一起,為台灣的未來而團結奮鬥表示! 感謝,我的休息是為了與大家一起走更遠的路。甘地說:「當我沮喪失望的時候,我總回想起,在人類的歷史上,真理與愛心總能贏得最後的勝利。」我在這裡三度感謝顧台灣、支持我、照顧我的同胞,請大家諒解我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後,選擇暫停絕食的活動,我特別敬佩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吳麗慧老師,以她嬌小的身軀和無比的勇氣進行絕食接力抗議。至少在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先生抵達台灣的時候,讓他看到台灣人不會屈服於馬統幫將台灣私自讓渡中國的做法,台灣人用自己的力量在街頭上繼續捍衛台灣的土地。

「修公投、修選制」是解除人民被壓迫、被奴隸的兩項法寶,我們會堅持到底,屬於台灣人民的權利必須還給台灣人民。海內外的台灣同胞必須團結合作,才能用自己的力量解救自己,才能用自己的力量建立自己的國家。為台灣犧牲奉獻,就是我餘生唯一的價值,我會永遠堅持,與大家一起奮起。我們要記得,不要將「內部矛盾」變成「敵我鬥爭」,也不要將「敵我鬥爭」無知認為是「內部矛盾」。台灣人追求建立新國家的理想,平時要充分準備,趁勢而起,不能躊躇猶疑,錯失良機。

我的絕食雖然中止休息,但我還是會跟大家靜坐在一起。大家心連心、手牽手,繼續努力,台灣子孫後代自由生存的火脈才能生生不息。
感謝大家。

1103立法院公投補正照片集

20081103蔡丁貴王定宇繞行立法院



2008年11月2日

2008-11-02 11:40 - 向「網路先鋒隊」致敬

向「網路先鋒隊」致敬

阿貴:向「網路先鋒隊」致敬
台灣國民會議召集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蔡丁貴


面對國共兩黨聯手併吞台灣引起台灣人民的焦慮不安,台灣國民會議、台灣教授協會與台灣教師聯盟等本土社團規劃在1025「反黑心、護台灣」大遊行之後,移師到立法院大門前進行靜坐,抗議馬英九同意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誤導國際社會,造成「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假象,同時面對台灣人民的權利受到「一黨獨大」的國會間接民權的失能與「鳥籠公投法」直接民權的壓制,提出「將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的訴求,因擔心這個議題得不到社會的熱烈回應,我毅然決定以社團代表人的身份,採取絕食抗議的訴求。

這個消息得到不少民眾的正面回應,但是大家都擔心我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傷害,一些民眾除了表示支持之外,又要求我停止絕食。我擔心並沒有太多人接受到訴求的主軸,因此表示無法同意,但是這些不死心的部落客提議,如果他們在10/31之前能夠透過網路動員部落客圍繞立法院一圈,呼籲立法院「修改立委選制」及「修改公民投票法」,讓這個「還我民權運動」可以長期持續,直到完成目標為止。我在大家的熱誠真情感動之下,也只好同意。

10/31星期五下午七點,這些包括台灣派部落格、玉山網路電視台、綠正妹、TWFuture、台灣民兵團、新文化工作隊等部落客果然如期推出「手牽手,護民權,光照立法院」的繞行活動,這樣的承諾、這樣的行動力與執行力,讓我非常感動,並驅使我必須依照承諾到醫院接受檢查。

這些部落客有一些是最近因關心台灣,想要推動「Love Made in Taiwan」的計畫才認識的,大部分可能連我的名字都沒聽過,只因為部落客對「還我民權」的訴求,就拔刀相助,讓我感受到台灣年輕人的活力與台灣未來的希望。

我覺得網路是突破媒體封鎖的重要武器,玉山網路電視台的Jessie與她的團隊,以網路直播讓絕食靜坐的活動能被全世界的網友知道,變成國際新聞,傳達台灣人民反對陳雲林來台灣的不安,也傳達抗議「馬英九以司法工具迫害台灣人」的心聲。這些網路工作者與公民記者的部落客,是公民社會基層的捍衛者,也是台灣民權與主權的守護者,我絕食的內涵,透過他們的工作與支持,就展現了更強大的意義,我向所有參與或關心這次絕食抗議活動的「網路先鋒隊」表示十二萬分的敬意,感謝、感謝、再感謝!謝謝大家,你們的努力與投入,讓我們得到非常大的鼓舞。謝謝。

1102立法院公投補正照片集